法律意见书

2014-11-24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南京            有限公司:

受贵司委托,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就                              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和依据

据贵司陈述的情况:

贵司为此提供以下材料:

此外,贵司已确认:

二、法律分析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所分析认为: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出借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二)出借人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出具了书面收款凭证,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抵押人系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设定抵押,抵押房产已在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以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抵押权人已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抵押权已经形成,并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并支付利息,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或者以抵押物折价优先受偿。

三、本所声明与承诺

(一)本意见书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必要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法律意见书作出之后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对贵司以及借款人、出借人所产生的任何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本所不承担责任。

(二)借款人通过委托人向本所提供有关材料,借款人同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和文件、证书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不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没有重大遗漏,亦未作误导性陈述,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真实,所有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三)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职业原则。对于本意见书的认识和理解会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和影响,而法官的认识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及借款人、出借人对本意见书持审慎采信态度。

(四)本意见书使用范围必须经本所书面同意。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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