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申请人:南京市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被申请人:南京市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
申请人因不服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盐仲【20 】裁字第 号裁决书,现依法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申请事项
一、撤销由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勘察费 万元及违约金 元的裁决内容。
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勘察合同纠纷,经开庭审理, 仲裁委作出了 仲【20 】裁字第 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该份裁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缺乏主要证据、裁决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问题,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结合本案事实,申请人现依法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请贵院依法审查,裁定撤销 仲【20 】裁字第 号裁决书。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