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4
申请人: 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 市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 市 路 号。
法定代表人: ,局长。
申请事项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12010CR0041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合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到土地出让价款全部还清之日(截至申请之日利息为 万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双倍返还申请人已付定金合计 万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和费用 (暂定)。
五、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置业有限公司
二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