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3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苏衡律函字(2014)第 号
有限公司: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 律师就贵司国家能源 研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关事宜,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陈述的情况和有关材料证实: 。
上述情况事实清楚,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律师认为:
经与委托人磋商,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一、
二、
三、
为避免纠纷和产生讼累,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请贵司斟酌。
贵司函件请回复至:
江苏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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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手机:
特此函告。
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