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他项权证到底应该由谁去办理?

2014-11-23

近日,我所受理一起某工商银行诉倪某和江苏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暨保证合同纠纷案。

通常,购房人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同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均须对他项权证办妥之前购房人不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本息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购房人作为抵押人和银行已经共同签署并提交《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该银行也取得房产交易登记中心颁发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告登记业务种类为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问题是他项权证尚未颁发。在此情况下,该银行仍然要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是一起罕见的、典型的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已经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但未最终取得他项权证书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和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案件。

        案件由我所顾兵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