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杰,女,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
被告:张伟,男,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按照月息 %计算支付利息(截止2014年 月 日应支付利息 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 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未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原告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律师费 元以及原告实现抵押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
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