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5
甲方:
乙方: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纠纷(案由)一案,现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理,双方经协商签订代理合同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指派 律师代理本案第 审诉讼(或仲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律师以及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二、受托律师必须尽职尽责履行代理义务,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须如实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提交乙方律师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原件由甲方保管并在开庭时出示。
四、甲方须对案件事实负责,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和提出反诉请求,不得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终止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乙方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开庭,应及时与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办案机关)协商变更开庭时间,如不能变更,乙方律师应及时联系甲方,由本所其他律师继续代理,代理律师以及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六、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苏价费【2013】421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甲方应付律师费 元整,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2017年7月1日已经有新的文件)
律师费请付至乙方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七、因办理案件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等费用以及因办理案件发生的查档费、交通费、办案差旅费、通讯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故提前解除代理协议,所收取的律师代理费应退还甲方;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决定不起诉、提出撤诉或对方当事人不起诉、撤诉,或者甲方更换由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要求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退还一半。九、涉及到是否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以及申请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等事项,乙方律师提供咨询并帮助分析但最终由甲方作出决定,乙方不得干涉也不承担责任。甲方作出决定后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就有关事项进行约定,未办委托手续,乙方没有义务继续提供服务。
十、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第 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充分告知甲方诉讼(仲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委托人表示理解并能够接受。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律师已经提交委托人风险告知书一份,委托人已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