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
(2014年8月22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9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和《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以及《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系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单位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在一年实习期满或按照规定延期实习期满后,需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参加由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在系市律师协会会员单位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规定项目、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接受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第五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第六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市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八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市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或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市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九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和实习考核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市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组织考核的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查处或在实习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投诉,经调查属实但尚未处理终结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在案件查处有结果后,由市律师协会决定是否给予实习考核。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投诉,经调查属实,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理,并应当延长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期限,延长实习期间未满的,不予实习考核。
有《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市律师协会对其接受的实习人员不予实习考核。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其中,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不得少于3000字;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实习鉴定书》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等全部卷宗。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应当安排该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或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不予继续考核。若实习人员存在《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中的第(一)、(二)、(三)、(四)、(六)项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直接审核;第(五)项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安排的实习考核委员会成员进行独立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首先审核实习人员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然后对反映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实习人员书面审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最终根据简单多数由市律师协会决定实习人员书面审查是否合格。
书面审查合格的实习人员方可参加面试考核。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组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库。考官库成员由执业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市律师协会理事、监事和党委委员为考官库成员当然人选。
第二十一条 市律师协会实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常态化管理,每周三(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时间。
每个实习人员的具体面试时间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确定,并在面试考核前5个工作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提前通知参加当期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或者在面试考核开始前发现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重新安排本人的面试考核时间或申请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被通知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擅自不参加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安排的面试考核,视为放弃本次面试考核,律师协会秘书处视其具体原因决定是否重新安排其参加面试考核。
前款情形发生两次以上的,律师协会秘书处可以不再安排该实习人员接受面试考核。该实习人员若需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每次面试考核之前,通过抽签形式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库中随机抽取面试考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其中一名考官担任面试考核小组组长。面试考核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
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组成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在组织面试考核前二十天通知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参加面试考核工作的具体时间,并要求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作好准备。
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如因时间冲突,不能参与当期面试考核工作的,应当提前五天告知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便及时调整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主动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提出回避: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不含实习人员准备时间和面试考核小组评分时间)。
第二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带有录音录像设备的面试考核室。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管面试考核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编制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并在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核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面试考核题目为2+X。即,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题目由2个试题库题目和1个案例试题组成。
同一期面试考核的试题库题目相同,由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从面试考核题库中选取确定。案例试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根据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的案例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0%;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15%;
(五)实习人员应变能力,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10%;
(六)实习人员仪容仪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5%;
面试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本条第二款(一)、(二)、(三)、(四)项考核内容每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将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市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七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八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时间,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面试考核的。
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的,由实习考核委员会决定延长实习的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对市律师协会作出的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市律师协会或者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和调阅面试录音录像资料的方法进行,必要时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时,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
实习指导律师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实习指导律师停止实习指导工作一年或者二年的处分,给予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致使该律师事务所同一名实习人员多次无法通过考核或者多名实习人员无法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帮助实习人员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考核合格意见的;
(五)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的。
第四十五条 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处分;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二)有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贿赂等行为的;
(三)在实习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四)有违反实习考核保密规定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不正当行为的。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非在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实习,需要在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单位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或在南京市律师协会以外的律师协会取得个人会员资格转入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单位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可以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试行。